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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生第一证——出生医学证明

2024-07-13549 次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获得国籍和户籍登记的重要法律医学文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发行,编号唯一。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

1、出生后接生人员填写分娩信息。

2、护士站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父母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产妇签字按手印,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交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人员审核以上证明材料。

4、首次签发表交至《出生医学证明》室,签发人员核实信息。

 5、签发人员预约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时间。

 6、按照预约时间,带齐办证所需材料,按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7、证明材料齐全后,办证人员进入信息平台,办理出生证。

8、申办人核对打印出来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所有信息,并签字确认。

9、印章管理人员对首次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10、存根及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档。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1、接产机构审验儿童户口页及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分娩登记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加盖原签发单位公章)、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等相关声明的报纸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予以补发。

2、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儿童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4、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01月0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1996 年以前出生的儿童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户口登记或出国等需要出具出生证明时,可持接产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相关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或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换发情形

原签发机构因以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或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三)2008年0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08年0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五)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六)《出生医学证明》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七)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换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已取消助产资质的签发机构受理换发申请后交由上级管理机构予以换发。
换发程序和要求

(一)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并填写《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后予以换发。

(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由儿童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三)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四)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以及在港、澳、台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地签署的出生证明换取申报户口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地点:邳州康华医院2号楼一楼出生证办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0516-6668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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